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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责任承担选任过失

admin 忻州律师 2024年05月07日
选任过失在一般情况下是要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的可以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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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发包人给予什么理由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给予承包人、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若是因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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